一、安置房产权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安置房过户需要的材料有: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安置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安置房屋平面图、安置房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登记机构所需要的材料。
二、安置房过户流程
安置房房产证办理流程如下:
1.安置房所有权证。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3.拆迁安置协议和已回迁安置证明。
4.查档证明。
5.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如果被拆迁人是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
9.若增加了安置面积的房屋还需申请人提交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文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三、安置房过户费用
1.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土地受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核档费:50元/宗。
3.契税:税率为3%,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4.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5.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另一种是:未能提供原购房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卖方承担。